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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0期)

来源:华体会官网赞助里尔    发布时间:2025-03-21 03:49:19

产品简介: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网站2023年6月13日消息,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0期),涉及温州市鹿城区丰门桂生超市销售的芒果、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0期)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相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与我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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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网站2023年6月13日消息,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0期),涉及温州市鹿城区丰门桂生超市销售的芒果、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0期)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相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与我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3年第LT003期、第LT004期)涉及我区多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温州市鹿城区丰门桂生超市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芒果,购进日期为2023年02月18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噻虫胺、戊唑醇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温州市鹿城区丰门桂生超市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5月24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3〕62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小,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并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5.4元;3.处以罚款15000元。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温州市浙南农副产品中心市场丁芳食品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猴头菇山药玉米糊,生产日期为2023年02月01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温州市浙南农副产品中心市场丁芳食品店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当事人未依规定查验供货者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5月26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3〕65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调查中当事人配合调查,且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可以从轻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处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6元,合计罚没3036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依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温州市鹿城区双屿张信全蔬菜摊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青线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温州市鹿城区双屿张信全蔬菜摊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5月31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不罚〔2023〕9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其销售的青线椒能够给大家提供出完整的进货相关凭证,且其不知道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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