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4月22日电(张钰惠)4月22日,正值世界地球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件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典型案例。
一是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人民法院依法加大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涉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于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从重处罚。
案例一,吴某友、邓某等人在未取得建筑垃圾消纳批准手续、未采取环保保护措施情况下,将上海多处建筑施工工地的4800余吨混合垃圾运至江苏省启东市的两处废弃鱼塘,进行倾倒并覆土掩埋,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相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人民法院对吴某友、邓某等人在长江经济带区域跨省(直辖市)实施的非法倾倒、处置涉案混合垃圾的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作用,将有力震慑类似情况的发生。
二是全面追究破坏生态行为人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坚持对生态破坏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贯彻落实全面追责原则,对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人依法妥善协调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确保生态环境得到一定效果保护。
案例二,袁某勤伙同他人非法从事跨省收集、倾倒、堆放危险废物铝灰的违法犯罪行为,且将铝灰堆放在汾河入黄口附近流域,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污染。
人民法院在依照法律来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依法审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令行为人承担对应的环境损害责任,充足表现了对违法犯罪行为人全面追责的司法态度,是司法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水平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生动体现。
三是支持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机关,对涉固态废料污染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严厉打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和保障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涉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既能够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能够与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协作,形成较为强大的执法合力,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
案例三,某珍珠商行虽然取得进口许可,但是进口的大凤螺贝壳因脏污、有异味被鉴别为固态废料,被大鹏海关责令退运,因此该珍珠商行的行为构成违法,被大鹏海关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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